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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李某案谜团: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律棋盘上布局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    2025-05-07 14:58:02    文字:【大】【中】【小】
摘要:李某为大连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老板苏某某之妻王某某无端怀疑李某与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时常在李某宿舍门前叫骂滋事,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为大连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老板苏某某之妻王某某无端怀疑李某与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时常在李某宿舍门前叫骂滋事,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2023年7月28日16时许,王某某在公司摘菜行至李某宿舍门外时,再次主动挑起口角争执。冲突过程中,王某某搬起宿舍外花盆向李某投掷,未击中目标。李某见状,即刻从窗台拿起一个白色酒瓶朝王某某扔去,击中王某某并致其受伤。当日17时17分,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侦查,并传唤李某到案。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随后大连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外,李某因苏某某拖欠其借款一事,于2024年1月8日向大连金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苏某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48万元及利息。在本案刑事诉讼审理期间,李某主动赔偿王某某 26000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法院及文书案号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

三、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在与王某某的争执过程中,未能克制情绪故意伤害王某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王某某 在本案中对矛盾的引发存在过错,案发当日率先使用花盆投掷李某,李某反击具有一定应激性,且在王某某倒地后未再实施进一步伤害行为,综合考量后认定李某 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情分析及点评

(一)法律适用层面

1.主观过错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李某以酒瓶掷向王某某造成轻伤二级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判断故意或过失需综合考量多因素。李某与王某某 长期矛盾虽是背景,但不能决定其后续行为的主观罪过。李某在王某某 投掷花盆未中后,迅速拿起酒瓶掷向对方,这一行为表明她能清晰认知行为的攻击性,并且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王某某 受伤的结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从行为力度和方式看,她将酒瓶掷出致王某某摔倒受伤,反映出对伤害结果有一定放任心态,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并且,李某在王某某 倒地后未进一步伤害或救助,事后表现也不支持主观为过失的论断。综合行为前背景、行为时表现和行为后情形等因素,李某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2.正当防卫界定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防卫目的正当、针对不法侵害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条件。本案中,王某某投掷花盆虽构成不法侵害,但未成功掷入屋内,对李某生命健康威胁相对有限。而李某以酒瓶反击致王某某 轻伤二级,从防卫限度与损害结果对比看,超出了必要限度,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过,王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案件定性与量刑中起关键作用,在判断防卫限度时,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种因素考量,本案亦是如此,所以以正当防卫为出罪辩护策略在法律依据和证据上存在障碍,但被害人挑衅行为可作为量刑辩护依据。

3.自首情节认定与法律效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确立自首制度。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也支持这种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在李某案中,自首情节使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自首情节为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体现了自首制度的立法初衷。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李某案的量刑辩护中,该制度提升了量刑情节的权重与影响力。法院评估李某 自首情节时,结合其认罪认罚表现以及主动积极赔偿等因素,认定其具有较高的认罪悔罪程度,从而在决定从轻幅度时给予更多倾斜。

(二)案件事实层面

1.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

虽然我国刑法条文未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量化标准,但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司法实践判例,被害人存在过错时应相应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长期无端滋事,案发当日率先挑衅投掷花盆,诱发李某反击行为,降低了李某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类似案例中,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处理思路与之相符。

2.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书是判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当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与被害人无法达成和解谅解时,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本案李某与被害人积怨已久,案发后虽有赔偿意愿但未及时取得谅解,辩护律师提出该制度。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应用方式,是指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可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酌情从宽处理。本案符合该制度规定,法官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为26000元,被告人交至法院并提存至公证处后,经法官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即使被害方赔偿请求不合理且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通过提存赔偿保证金积极赔偿,法院仍可依法从宽处理,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综合全案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辩护律师制定精准量刑辩护策略,剖析各情节对量刑影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李某 犯罪情节轻微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处理类似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办案指引。

五、律师办案随想 

(一)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取舍考量

接手李某案时,承办律师面临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策略选择。若进行无罪辩护,论证正当防卫和主观过错为过失是可能切入点,但综合本案事实,王某某不法侵害程度有限,李某反击致轻伤二级损害后果,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防卫限度把握看,认定难度较大。强行无罪辩护失败可能使李某丧失从轻量刑机会并引发司法机关负面评价。相比之下,量刑辩护可利用李某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展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过程,阐述赔偿合理性和谅解等酌定情节,强调被害人过错的诱发作用,争取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律师需深入研究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谨慎选择辩护策略。

(二)辩护思路的构建与衔接

将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过错等辩护要点有机整合衔接,构建逻辑缜密、完整高效的量刑辩护体系,为李某争取有利判决成果。刑事辩护中,律师需坚守剖析案件细节、把握案件脉络、灵活运用辩护策略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实务经验和广泛检索判例融入日常办案流程很重要,如本案面对双方难以和解困境,律师引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体现专业洞察力和司法资源整合利用能力。刑事案件中每个细节和策略抉择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律师需严谨细致、精益求精,推动刑事辩护工作朝着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统一。

 撰稿人:张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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