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丛某系大连市大李家街道因失地被纳入社会保障待遇人员。2011年3月24日 - 2024年3月13日期间,丛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2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3年5月,经纪委校核发现,丛某服刑期间社保待遇一直正常发放。金普新区人社局于2023年6月将丛某的社会保障待遇从1603元降低为942元,同时送达《辽宁省社会保险疑似重复违规领取待遇告知书》,村委会出具《情况证明》表明原告拒绝提供家庭住址、工作人员无法让其签字的情况。丛某经街道信访后,对金普新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大李家街道被征地人员丛某反映被征地保障待遇发放问题的回复意见》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李家街道被征地人员丛某反映被征地保障待遇发放问题的回复意见书中将保障待遇标准从1603元减少为935元的违法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自2023年5月至当时应得标准养老保险费共计7700多元的侵权剥夺待遇差别款项;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失职造成的用工咨询律师、法官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伤害费40000元。
接受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及本所指派,由王飞律师、薛红梅(实习)律师共同代理。
二、裁判法院及文书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4)辽 0211 行初 85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及点评
(一)关于被告职权依据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首先需明确被告是否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即解决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以及《关于调整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大金编办发〔2023〕7号)规定,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普新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案涉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金普新区人社局对原告丛某服刑结束后所涉社会保障待遇的认定及发放符合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金州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大金管发〔2011〕3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障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一)在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期间。”2017年2月22日,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金州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大金普管发〔2017〕8号),该通知对上述条款内容仍予以保留。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本案中,自2022年11月(丛某服刑期满)开始,应当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向其发放养老待遇。鉴于丛某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2023年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25元,被告决定按照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向原告丛某发放养老金,符合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四、律师办案随想
(一)法律适用依据的深度挖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纵观本案,涉及到多个层级的法律文件来确定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规则,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到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再到金州新区自身的实施办法,这些文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找到适用于本案的具体条款。在寻找法律依据时,不仅要关注法律、法规,还要重视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在本案中,最终适用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虽然它们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对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另承办律师查找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文件,也给承办法官裁判此案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2.参考适用规范性文件需格外谨慎。如前所述,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通常是不能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即使是参考适用规范性文件也需要格外谨慎。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对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是否违反宪法持有怀疑态度。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要关注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适用态度,在必要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确保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的正确适用,并且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清楚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因此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存在服刑期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刑满释放人员待遇发放问题的立法空白。这反映出在社会保障领域,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避免类似争议的频繁发生。
(二)程序正义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法定程序。在本案中,被告金普新区人社局在作出减发养老金决定后及时告知原告,这一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这不仅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也为后续可能的复议或诉讼提供了前提条件。对于律师来说,在行政诉讼中要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遵循程序规定。如果发现程序存在瑕疵,这可能成为推翻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律师自身也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构建证据间逻辑关系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需要构建起严密的逻辑体系。以本案为例,涉及到多个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文件,这些文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律师需要深入理解这些文件的规定,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逻辑链。如果证据逻辑不清晰或者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度降低,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每一个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梳理,确保整个证据体系能够准确无误地支持自己的代理观点。
(四)关注实质问题与社会法治化进程
在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不仅要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要关注案件背后的实质问题。在本案中,虽然从法律角度可以论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从原告的诉求来看,反映出基层老百姓对社保待遇保障的关注和担忧。律师在与行政机关沟通时,应注重实体问题的处理,积极寻求解决百姓实际问题方式、方法,这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同时,这也是学习和运用“枫桥经验”的体现,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共同构建法治化社会。
(撰写人: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