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民事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当事人因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效力或责任承担方式判断不明,而在诉讼中面临主张权利不全、救济路径断裂的风险。传统的单一诉讼请求模式在此类情境下容易导致“案结事未了”,引发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空转。在此背景下,“备位诉讼”(亦称预备合并之诉)作为一种旨在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诉讼技术,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正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3日发布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案例二“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首次系统阐释了备位诉讼请求的司法适用,为这一制度的实践运作提供了权威范本。本文拟结合该典型案例,对备位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析。
一、备位诉讼的内涵与法律基础:源于程序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备位诉讼,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请求的同时,预先提出一个附条件的、次序在后的诉讼请求,以主位请求不被法院支持为条件,请求法院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其核心功能在于,当案件基础法律事实所可能导出的法律评价存在多种可能时,通过允许当事人预先提出替代性诉求,确保无论法院最终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其裁判都能直接覆盖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争议,从而避免因裁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符而需另行起诉的程序讼累。
该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植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现行法律框架。首先,其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备位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案件事实,针对同一被告提出了在特定法律判断下的具体诉求,并未超出现行法对“具体”的涵摄范围。其次,其契合诉讼合并审理的立法精神。《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备位请求实质上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或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一种附条件的请求增加,基于与主位请求源于同一事实,合并审理具有正当性与经济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更进一步明确,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为法院将基于同一服务合同关系可能产生的无效返还责任与有效违约责任一并审理,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法依据。最后,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重复起诉。若因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或法律判断偏差,导致其未能在前诉中主张本可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替代性请求,而在前诉败诉后另行起诉,则可能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制的重复起诉,徒增当事人诉累与司法成本。备位诉讼的制度设计,正是从源头上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二、典型案例的剖析:备位诉讼的实践激活与裁判智慧
“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清晰地展示了备位诉讼从理论构想走向司法实践的完整流程,凸显了法官释明权的关键作用。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两被告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研学营”并收取费用,后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原告最初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此请求建立在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然而,法院经审查发现,尽管被告存在无资质经营的违规行为,但合同效力需综合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及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效力的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案涉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若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则原告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的全部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其若想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则必须重新起诉。这无疑将导致“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讼累,纠纷未能实质性解决。
此时,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并未径行裁判,而是积极履行了释明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所确立的精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无效)与法院初步审查后认为可能成立的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有效)不一致时,法院应将此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视情况引导当事人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本案法官依据相关司法政策文件,向原告释明了合同效力认定的不确定性,并询问其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况下,是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经此释明,原告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备位诉讼请求。这一操作具有多重价值:
第一,它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处分权。法官的释明并非代替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专业指引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使其在充分知晓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是否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所倡导的法院对诉讼能力较弱当事人的必要指引。
第二,实现了争议的一次性解决。将“合同无效下的返还赔偿请求”与“合同有效下的违约赔偿请求”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被告可就两项请求一并行使抗辩权,法院亦能基于全面审理作出终局性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合同有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备位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直接免除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二次诉讼。这生动诠释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
三、备位诉讼的实务适用路径与展望
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志着备位诉讼从学理探讨和局部实践正式走向全国性、规范化的司法应用层面。其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最初列举的合同解除、继续履行等情形,而应扩展至所有“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不同认定将导致完全不同诉讼请求”的案件。除本案的合同效力争议外,在物权确认与物权请求权竞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存在争议、身份关系效力待定等复杂情形中,均有适用备位诉讼的空间。
2.启动条件与法官职责:备位诉讼的提出,通常以法官行使释明权为重要引导。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若发现案件基础事实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律定性,且该定性差异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主动就此进行释明,提示当事人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释明的核心在于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及备位请求的制度功能,而非诱导或强迫其提出特定请求。当事人是否提出,最终取决于其自身的处分。
3.审理规则:对于提出的备位诉讼请求,法院应将其与主位请求一并纳入审理范围,组织当事人针对两项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假设分别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保障被告的程序权利。在裁判逻辑上,应遵循“审查主位请求→主位请求成立则驳回备位请求→主位请求不成立则审查备位请求”的顺序。本案中,法院正是在认定主位请求(合同无效)不成立后,转而审查并支持了备位请求(违约赔偿)。
4.制度价值与风险防控:备位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提升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和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它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诉讼指挥艺术。同时,也需注意防范可能的风险:一是确保释明的中立性,避免构成偏袒一方;二是防止滥用导致诉讼请求过于庞杂,反而影响审理效率。应将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十八条倡导的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理程序相结合,针对复杂案件灵活运用,而非适用于所有案件。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激活并规范了备位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它不仅是诉讼技巧的创新,更是司法理念从“机械办案”向“能动司法”、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深刻转变的体现。随着该制度的深入推广与适用,必将对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以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未来,期待在更多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中看到备位诉讼的智慧运用,使其成为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重要工具。
(作者:唐鹏林)